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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时间:2023-08-16 19:08:07

《海关总署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关于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有调整
问:是哪条失信企业认定标准有调整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关于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那条标准。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以下简称《信用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三)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问:具体是怎么调整的呢?
答:2023年11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2023年第170号公告,以下简称“170号公告”),明确:“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问:为什么要这样调整?
答:这是海关鼓励进出口企业整改纠错,支持企业纾困解难的新举措,有利于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进出口企业发展。
 
二、关于非报关企业
问:有哪些企业能够享受到这个政策红利呢?
答: 根据170号公告,除了报关企业之外的其他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的企业,都能享受这个政策红利。
问:那么报关企业呢?
答:报关企业不适用170号公告。考虑到报关企业主责主业是为企业提供代理报关服务,报关企业的报关质量直接影响进出口货物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有效提升报关质量、保障通关秩序,170号公告不适用于报关企业。
 
三、关于非主观故意
问:这里讲的“因非主观故意”是什么意思?
答:简单讲,即企业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的行为并非出于主观故意,采用“非主观故意”这个表述就是排除“主观故意”,毕竟海关的容错也是有限度的,故意违法的企业不在容错范围内。
问:主观故意我懂,像走私行为就是主观故意。
答:是的,但走私行为单独对应《信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失信认定标准,不涉及170号公告。
问:我明白了,比如像伪造、变造检验证单的行为,因为存在主观故意,所以就不能适用170号公告了,是这样吗?
答:你说的对,诸如此类存在主观故意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的行为,就不在本公告适用范围内。
 
四、关于1年内
问:1年内是指自然年吗?
答:不是,是指连续的12个月。
问:如何起算呢?是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发生之日起算的1年内,还是被海关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算的1年内呢?
答:以最近1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倒推计算。
问:为什么设置为“1年内”呢?
答:主要考虑衔接《信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报关企业最近1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倒推12个月内,如有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问: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在170号公告实施之前被行政处罚、在实施之日还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也能依据170号公告,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吗?
答:是的,170号公告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为更好支持企业发展,对于上述情形,可以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问:那没赶着这波政策红利的企业怎么办呢?
答:可以根据《信用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向海关申请信用修复哦。
 
五、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问: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是什么意思呢?
答:是指企业有符合170号公告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则企业不因该处罚被下调为失信企业。具体来说,该处罚不作为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在计算处罚次数、处罚金额时都直接不计算在内。

案例篇

现在我们“以案说法”,把《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2023年第170号公告,以下简称“170号公告”)里的两大关键词“非主观故意”“非报关企业”以案例的形式解读,让大家更容易理解和把握。
问:适用170号公告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一定是非因主观故意造成的吗?
答:对。只有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才适用170号公告,而具有主观故意的行为则不能适用该公告。
举几个案例帮助大家理解一下。
案例1:某公司申报进口电子元器件被海关发现申报不实。该企业向海关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表明其申报不实行为没有主观故意,而是其境外供应商工作疏忽,造成装运货物时出现差错,导致该企业因申报不实被海关行政处罚。海关依据170号公告规定,该行政处罚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记录。
 
案例2:A公司为进出口外贸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钢材,需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A公司在明知进口货物需证的情况下,为贪图方便节省进口时间,向海关实施伪报,从而逃避向海关提交证件,当事企业虽未构成走私行为,但被海关以影响许可证件管理为由行政处罚。因具有明显主观故意,A公司不能适用170号公告,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政处罚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记录。
 
问:170号公告的行为主体是非报关企业,那么在海关同时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的企业受到行政处罚是否会进行区分。
答: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属于非报关企业,海关会按照企业具体实施违规行为时的身份进行区分并进行认定。
咱们继续“以案说法”。
案例3: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海关同时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因公司制单员不小心打错币制,该企业由于出口液晶显示器申报不实,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海关对该企业行为进行失信认定过程中,鉴于该违规行为是当事企业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身份实施,根据“170号公告”,若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不存在主观故意,则该违规行为不予计算。

问:那要是这家企业代理其他企业报关的出口液晶显示器也犯了同样的错误,报错了币值,可以适用170号公告吗?

 
答:不适用。
问:那犯同一个错,还有不同结果啊?
答:对啊,要看你以什么身份犯错。代理其他企业报关时,该企业的身份为报关企业,因此不适用170号公告。